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