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做以下工作:
减资的具体方法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1、股东会决定。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6、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9、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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