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97号 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1996年1月8日)第十二条;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 1995年7月17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办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理由(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4、企业章程(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5、《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不少于4名(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6、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外地人应提交暂住证(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7、注册地址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8、“三资”企业须提交市(区)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投资批准证书(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标准检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书面形式签署《回执》,发给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企业应是在北京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合伙制企业(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1条)
3、有四名以上(含)持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依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第2条)
4、有合法的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属于企业自由房屋的,应提交房产证,属于承租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
5、申报材料若不能提交原件,须验原件后留复印件,要求统一使用A4纸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5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审批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3、4条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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