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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8/8 13:30:30 人气: 标签: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特别提请注意: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历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职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问“企业信誉信息体系”,取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三)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四)抉择驻在地址的问题: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当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运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受权的乡、镇政府、其余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暂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出产经营场合的使用人与场所供给人签订的不索取拆迁弥补用度的许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规模但并未实行拆迁的修建物;
(3)乡村地区的建造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地位无法辨认且计划未明确用处的修筑物;
(5)常设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况外,申请登记的驻在地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驻在地址证明。
(1)自建房作为驻在地址但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允许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驻在地址,但因屋宇治理局机构调剂无奈再由其出具权属证实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白的部分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存在出租房屋经营项目标,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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