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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及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7/27 14:15:10 人气: 标签:开公司的疑难问题以及注意事项

1、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注意事项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 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名称中含有著名企业字号、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 权人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未经授权不得登记注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④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 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 骗或引起误解。
⑤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意见。
⑥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准备如下资料我公司即可快速办理所有手续:

  • 公司名称7个以上,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张,法人一寸照片2张,法人简历(18岁至今)
  • 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人公章)
  • 租赁协议复印件与租房发票复印件
  • 邮编,座机,手机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

  1. 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3.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 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9.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10.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 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 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 股东资格证明;
  6. 《指定(委托)书》;
  7.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

  1.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 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 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 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 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

  1. 股东会决议;
  2. 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会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
  3.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 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 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数量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 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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