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 企业的合同、章程 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名单 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 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3、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