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